《医疗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组织,应当依照以下规则提出设置请求:
(一)不设床位或许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组织,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请求;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组织和专科医院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则请求。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组织,其《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组织,其《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挂号机关处理。”
《医疗组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归纳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恢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查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组织的设置批阅权限的区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则;其他医疗组织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担任批阅。
《医疗组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归纳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恢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查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组织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组织的校验期为一年。”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