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含卫生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卫生许可证的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1)选址: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2)建筑结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1月16日卫生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饮食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64-89)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及第四章;《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3)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饮食建筑规划设计规范》第三章第三节;《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和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4)食品设备: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规定的要求。
(5)餐具清洗消毒的卫生设施: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要求。
(6)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十四条第(一)、(四)项;《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2006〕247号)第九条。
① 选址和卫生防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② 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③ 平面布置(布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七条;《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④ 食品现场生产、加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⑤ 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四)项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①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③ 营业执照、企业名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⑥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⑦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⑧ 所经营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⑨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①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② 《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营业执照、企业名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所批发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6)《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8)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①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③ 营业执照、企业名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⑥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⑦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①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② 《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变更公司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3.《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9.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经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所经营食品的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申办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需填写《深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表1)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附表2)。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需填写《深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和各区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上免费下载。
跨行政区域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卫生局。
跨行政区域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卫生局。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食品经营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需保持整洁,不得折叠;申请书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缺项处填写“无”。
4.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已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单位,需填写“卫生信誉度等级”一栏;已取得旅政部门星级评定的单位需填写“宾馆星级”一栏。
5.“功能区面积”一栏,“食品销售区面积”指售卖食品的场所面积,不含制作、加工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指制作、加工食品和清洗、消毒食品容器及工具的场所。
6.申请延续、变更、补办卫生许可证的,需填写原卫生许可证号、原发证日期、已批准许可项目。
8.除涉及图纸按原件样式报送外,其余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如申报单位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业主)必须逐页签字,并在申请书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注明。
本单位所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的复印件份
□所经营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的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的复印件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
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在申请期间如遇变更建设项目的,增减建设项目内容时,申请者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
(3)卫生专篇。根据建设项目用途相应提供工业卫生专篇、食品卫生专篇、环境卫生专篇、放射卫生专篇、学校卫生专篇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饮用水供水单位指管道饮用水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单位。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营业执照、企业名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原件1份);
(6)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7)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各1份);
(9)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公司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5.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8.《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一)申办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15号许可事项附表2)。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年审和换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上免费下载。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发放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的办法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办法。
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2)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殊特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