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精神,现对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部署,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地取消对投资创业就业影响大、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约明显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充分的发挥县(市)区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和便民服务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前置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推进“五个鞍山”建设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1.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更看重简政放权的合理性;对于法律和法规设定的事项,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建议。
2.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抓住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率先进行改革。
3.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向市场、社会组织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放权,不得截留下放权力,不得搞变相审批。
4.坚持同步放权原则,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在放权力度和进度上协调一致,防止“脱节”和“梗阻”。
5.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尤其要强化事关民生、生态、安全等领域的监管。
(一)统筹实施市级权力清单制度。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予以公布,同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没有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之外无权力”。(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经研中心配合)
(二)继续推进市级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认真做好省级以上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转给市场和社会的,不得截留,可下放给县(市)区的,要坚决下放。同时,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和法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积极指导县(市)区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积极指导推动县(市)区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于2015年上半年编制和公布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同时,将一批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更好地发挥贴近基层、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方便群众办事。(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一)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同时推进部门审批机构成建制进入大厅。按照“谁审批谁进中心”原则,凡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进驻市、县(市)区服务中心。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场目录,县(市)区政府制定进入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指导目录,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目录内的事项都要在服务中心或者分中心受理和办理,政府部门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和办理。未经本级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从服务中心撤离。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不能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报本级政府做出决定。各单位要加大对窗口的授权力度,进驻中心的事项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章”办结,推行“绿色通道”、“”、“预约式服务”等方式,解决审批大厅“只受理,不办理”问题。(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再造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一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突破口,优化审批流程。按阶段制定审批规范,优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运行机制,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加大力度再造优化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以企业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全面再造优化单一审批事项的部门内部流程和跨部门、跨层级的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进驻大厅事项的优化)三是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为重点,切实解决房产证、驾驶证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环节,压缩办理时间,为群众提供便利。(市房产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加强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按照省政府“无一例外、全部纳入”的要求,抓紧推动房产、社保、医疗等部门分中心及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纳入电子监察工作,进一步扩大电子监察覆盖范围,实现全市电子监察全覆盖。(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建立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着眼于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未来业务发展和功能扩充的需求,逐步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非紧急类热线和公共服务领域等热线的全面整合,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形成覆盖全面、协调互动、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2014年12月31日前,确保完成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试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重心从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监督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二是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统筹推进“宽进”后的“严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理清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具体分工目录,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形成行业主管、分工负责、协作联动的市场监督新格局。(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建立完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功能,规范执法行为,充实监管力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发挥各方面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继续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一是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情况,结合实际,开展相应的取消调整工作。(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严禁借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三是清理和调整各类评比达标项目。取消市政府部门实施的,没有国家法律和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四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物价局梳理全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目录)
(三)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一是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能力。(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市质监局、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依法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职能事项,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清单,经市编委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大推动力度。
(二)加强培训指导。市政府放权部门要在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区承接下放权限工作的指导和培训,采取集中办班、专题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提高县(市)区、开发区承接能力,解决好“接、放、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监督检查,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对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完善。监察部门要发挥监察职能,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4.城市市容管理相关活动(设置临时建筑、临时占道、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设置废品收购站点、拆扒道路两侧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许可
42.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44.印刷企业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4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直、省直驻沈单位及重要内容出版物除外)
52.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56.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翻动土体、新开河道、改变河势、开垦土地、打井、挖筑鱼池或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84.城市排水设施占压、报废、穿越(加固)、排水管道接设审批及排水许可证核发
85.城市道路挖掘、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开设道口、临时占路、桥梁的审批
8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及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的核准
102.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104.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
1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117.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11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39.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100至500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141.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理设施许可
173.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企业的资质审核、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
177.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审批
194.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95.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99.在风景区内从事相关活动(建设工程、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审批
1.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审批2.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
26.医疗保险双定单位、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审批
3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109.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110.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1.犬类养殖、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审批(行政许可)(二)市交通局(5项)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9.在河道(含水库、渠道)内建设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并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11.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核(其他权力)
18.对申请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未及时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68项;下放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确定,并做好衔接落实)
1.电力电缆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及相关活动许可(行政许可)2.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
5.对未领取《食品准营证》和标志擅自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6.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本规定所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7.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食品准营证》和标志;因故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向原核发机关办理《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标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产地证明销售从省外购入的牛羊肉类和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食品与非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处罚(行政处罚)
8.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牛羊屠宰场或者柜台、摊点采购;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食品的食品名称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或图像;牛羊屠宰场屠宰牛羊不符合习俗;生产、经营牛羊肉类产品未附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
9.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倒卖《食品准营证》或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10.对向食品市场供应非牛羊屠宰场生产的牛羊肉及其他非清线.对将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处罚(行政处罚)
1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对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塑神像和佛像、设置功德箱的处罚(行政处罚)
14.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行政处罚)
18.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城市住宅、非住宅、土地抵押登记)(行政许可)
20.城市市容管理相关活动(设置临时建筑、临时占道、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设置废品收购站点、拆扒道路两侧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许可(行政许可)
41.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的处罚(行政处罚)
43.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禁止的三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45.对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48.对特许人违规提前收费或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49.对特许人未按时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及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54.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方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55.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十二)市体育局(直接下放2项)56.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