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就《标准》内容安排监督员认真学习遵循,进步消毒产品监督法令才能。一起,要对辖区内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安排《标准》的宣贯作业,催促出产企业赶快依照《标准》的要求修正、完善产品的标签、说明书。
二、自告诉发布之日起,企业申报新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时,所提交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契合《标准》的要求。
三、2006年5月1日之前出产的消毒产品,在契合有关法令、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其产品可在产品有用期内出售。2006年5月1日起出产的消毒产品运用的标签说明书应契合《标准》的要求。
四、为便于企业履行《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则。卫生部部安排起草了部分卫生用品首要的组成原材料称号标示要求,请遵照履行。
依据作业需要,卫生部部将对部分当地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办理作业进行检查。履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应卫生部卫生法令监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