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实现冷链食品从进货查验到存储、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全链条管控,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现就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受近期疫情影响,根据《呼伦贝尔市新冠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逐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呼防指字【2021】73号)文件要求,2021年11月9日起,暂停国内各口岸(包括航空、海港、公路、铁路口岸)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进入我市。何时允许购进使用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以上级政府及部门文件或通告为准。
★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消费、储存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单位所在地24小时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注册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简称“蒙冷链”系统),“蒙冷链”系统可利用微信小程序搜索注册,从口岸或外省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证明》、《消毒证明》及数量、位置等信息录入“蒙冷链”系统。严格规范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秩序,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必须在专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明示“蒙冷链”追溯二维码,引导消费者通过扫码查询监督,让我们消费者放心消费。
★ 认真履行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库)存放、专区(柜)销售;三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算检验测试证明、消毒证明;四不:不得生产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算检验测试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
★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有关信息要录入“蒙冷链”系统并及时来更新,实行闭环管理。
★ 加强健康监测,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的时间,按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每7天一次核酸检验测试,确保所有人员“应检尽检”检测率达到100%,未参加定期核算检验测试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进厂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根据相关要求佩戴口罩,提醒顾客保持安全距离,设置“1米线”。
★必要时在经营场所配备消毒用品、一次性手套等,提醒消费者挑选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做好个人防护。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作时要全程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根据岗位需要穿戴相应的面屏、围裙、胶靴等,从业人员一定全程接种疫苗;对于不全程接种疫苗的人员,一律调离原岗位,不可以从事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行业。
★有条件的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配备消毒用品、一次性手套等,提醒消费的人在挑选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做好个人防护。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天按时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每日消杀次数不可以少于两次,“84”消毒液按有效比例配制,落实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场所公厕和垃圾收集、洗手等卫生设施,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
★严禁采购、使用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相关规定要求,对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义务的、对不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蒙冷链”)的、对不赋“蒙冷链”追溯码销售的、对不索取相关证明报告、消毒证明及落实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冷链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对冷链食品装卸、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经销台账,实现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场所要规范场所卫生环境,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若不配合落实冷链食品风险监测排查机制的食品经营单位,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则将依法责令其停业。
★冷链食品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经营者要全面落实人员健康主体责任,保障人员健康上岗,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帽上岗,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面屏,尽可能的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对于购进、使用、贮存、经营来源不明的生鲜、冷冻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经营者在经营中不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不建立经销台账等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以及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努力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