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即日起对进口冷链食品严格实行“八个必须”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贮存、销售、加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主体一定要进行“浙冷链”主体激活核验,并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经营主体已激活“浙冷链”系统的,视同已备案。
凡市外流入嘉兴的进口冷链食品,其进口商或货主应提前2天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报备时应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合格证明、消毒实施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以下简称“三证”)等信息。落地我市后,查验“三证”相符之后方可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凡是从事国内进口冷链食品物流运输的企业需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备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运输承运情况及时输入“浙冷链”系统。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的车辆,运输工具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必须严格落实消毒措施,严格查验“三证”,货品运单必须留存备查。
经登记备案的经营主体对从事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每日测量体温等健康监测措施,定时进行核算检验测试。
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务必做到“四个不得”: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浙冷链”追溯码的,不得上市销售。在销售区域必须亮明“浙冷链”二维码、亮明“进口冷链食品告示牌”。
供货给下级经销商的,一定要做好实名登记,并督促采购方做好“浙冷链”扫码入库,落实管理措施。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做好消费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台帐登记,消费者应积极努力配合,确保全程可追溯。
查验、装卸、运输、贮存、加工、销售过程中非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相关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和卫生。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贮存场所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相关器具用品使用后及时消毒处理,并做好相应消毒记录。
对拒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