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标签上体现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当超出上述期限或消费者、经销者未按标签上标明贮藏条件保存,食品制造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维护了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标签既是消费者的保护神也是制造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武器。这里我们对食品标签标注的基础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标注的内容、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标签标注的特别的条件等方面做解读,以期让我们消费者和企业更好地利用食品标签标注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的名字、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GB7718规定,食品企业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4)白皮点心保存期: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4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0天。蛋糕:第一季度生产的为1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7天,第四季度生产的为15天。月饼: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1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15天。礼品大蛋糕为3~4天。
(5)饼干:铁罐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7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5天;盒装、袋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5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0天;散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4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0天。面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5~7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4天。
有的食品标准中,对食品的保质期限也有规定。如酱油标准GB18186、SB10336,食醋标准GB18187、SB10337规定“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GB17323规定“小于3000ml包装不少于12个月,大于3000ml的大瓶包装不少于1个月”。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规定“一次性包装的瓶装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年,非一次性包装的桶装产品(在桶盖未启封前)保质期不少于3个月”。
上述对部分食品保质期所作的规定都是最短的期限要求,实际上意味着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企业可完全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包装(容器)性能和包装工艺自行确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限定的保质期。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技术进步,有些食品生产厂家在产品包装上明示担保较长的保质期。如有的食品厂将马口铁桶装饼干保质期定为12个月。消费者在购买这类食品时,能够准确的通过厂家明示担保的保质期进行选购,在此期限之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商承担全部责任。
(7)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小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小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7718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