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省食品接触用复合膜袋等7类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食品接触用复合膜袋、食品接触用塑料容器(塑料编织袋、塑料片材)、食品接触用纸包装、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和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食品加工电热设备、食品接触用塑料工具容器等7类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食品接触用复合膜袋就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薄膜复合而成的塑料袋,用于接触、包装各类食品。复合膜袋最重要的包含: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食品特定用塑料复合膜袋等。本次监督抽查主要检验依据有: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1871-1993《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等。主要检验项目有:拉断力、断裂伸长率、层间剥离力、氧气透过量、水蒸汽透过量、感官指标/感官要求、甲苯二胺(4%乙酸)、蒸发残渣/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4%乙酸)、溶剂残留量总量、苯类溶剂残留量、产品标识信息等。
本次监督抽查覆盖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3个市,共抽取14家生产企业的30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30批次样品中,30批次样品合格,0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0。
食品接触用塑料容器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非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塑料编织袋是指以聚丙烯、聚乙烯和聚酯等树脂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挤出、拉伸成扁丝,编织、制袋而成的塑料编织袋,食品接触用塑料编织袋是用于包装食品的塑料编织袋。塑料片材是指将树脂颗粒在塑料挤出机或塑料压延机中加热、熔化后,经挤压或压延出的塑料卷材。本次监督抽查主要检验依据有: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17876-2010 《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QB/T 2357-1998《聚酯(PET)无汽饮料瓶》等。主要检验项目有:密封性能/密封试验、跌落性能/跌落试验、质量偏差、开启扭矩性能、防盗环物理性能、耐高低温性能、开启力矩、耐内压力、耐热性能/热稳定性能、乙醛含量、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限量(锑)、特定迁移限量总量(乙二醇、对苯二甲酸等)、邻苯二甲酸酯(仅限PVC材质)、产品标识信息等。
本次监督抽查覆盖昆明市、曲靖市和昭通市等15个州、市,共抽取生产、流通领域245家生产企业的311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311批次样品中,293批次样品合格,18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5.79%。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乙醛含量、跌落性能、质量偏差、产品标识信息。
食品接触用纸包装是指直接用于包装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包装,以及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非间接接触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包装。本次监督抽查涉及的产品品种为:普通食品包装纸和包装用棉纸。主要检验依据有: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36392-2018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QB/T 1014-2010《食品包装纸》等。主要检验项目有:定量、耐破指数、感官要求、荧光性物质(波长254nm和365nm)、铅、砷、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甲醛、总迁移量、微生物限量(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产品标识信息等。
本次监督抽查覆盖昆明市、玉溪市和普洱市等5个州、市,共抽取生产领域36家企业的56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56批次样品中,55批次样品合格,1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79%。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定量、产品标识信息。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非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本次监督抽查涉及的产品品种为:纸杯、淋膜纸餐具、纸浆膜塑餐具、纸罐和纸盒。主要检验依据有: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27590《纸杯》、GB/T 27589-2011《纸餐盒》、GB/T 27591-2011《纸碗》、GB/T 36787-2018《纸浆模塑餐具》等。主要检验项目有:渗漏性能、杯身挺度、抗压强度、轴向压溃力、感官要求、荧光性物质(波长254nm和365nm)、铅、砷、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甲醛、总迁移量、微生物限量(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产品标识信息等。
本次监督抽查覆盖全省16个州、市,共抽取生产、流通领域94家企业的171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171批次样品中,145批次样品合格,26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5.20%。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感官指标、抗压强度、产品标识信息。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是指树脂或其他热塑性材料通过热塑成型加工得到的一次性餐饮具,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是指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本次监督抽查主要检验依据有: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主要检验项目有:负重性能、耐温性能、耐微波炉试验、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限量(锑)、特定迁移限量总量(乙二醇、对苯二甲酸等)、邻苯二甲酸酯(仅限PVC材质)、微生物指标(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霉菌)、产品标识信息等。
本次监督抽查覆盖昆明市、昭通市和曲靖市等14个州、市,共抽取生产、流通领域43家企业的57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57批次样品中,52批次样品合格,5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8.77%。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负重性能、产品标识信息。
食品加工电热设备是利用电热管、电热盘或IH电磁加热盘对水或食品加热的器具。本次监督抽查涉及的产品品种为:电压力锅、电饭锅、电热水壶、电炒(火)锅。主要检验依据有: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1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别的条件》等。主要检验项目有: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瞬态过电压、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
本次监督抽查覆盖昆明市、保山市和曲靖市等15个州、市,共抽取流通领域46家企业的110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110批次样品中,72批次样品合格,38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4.55%。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等。
食品接触用塑料工具容器产品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非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本次监督抽查涉及的产品品种为:塑料饮用吸管、塑料菜板、密胺餐具和可重复使用的塑料餐饮具。主要检验依据有: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和GB/T 41001-2021 密胺塑料餐饮具等,主要检验项目有: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 Pb 计)、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 PET 材质)、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 PET材质)、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 PET材质)、苯乙烯残留量(限PS材质)、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和产品标识信息等。
本次监督抽查覆盖保山市、玉溪市和普洱市等15个州、市,共抽取生产、流通领域41家企业的85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85批次样品中,65批次样品合格,20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3.53%。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产品标识信息、耐污染性。
针对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省局按照“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的要求开展工作,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即交由受检单位辖区监管部门处置。有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形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闭环。要逐步强化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要开展约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省局将加强抽查结果处置情况的跟踪督办,并视情通报。
附件:2023年云南省食品接触用复合膜袋等7类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检验不合格情况汇总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