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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4日,根据12345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永泰县嵩口镇月阙村佳垅新村45-15号纸制品加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2019年8月15日,经报我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纸制品加工场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8月12日在永泰县嵩口镇月阙村佳垅新村45-15号,雇佣工人余晓锐开展纸制品加工,截止案发之日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纸制品加工场没有建立台账,营收1050元,违法来得到的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雇佣工人经营纸制品加工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盈利情况;3.《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永泰县嵩口镇月阙村佳垅新村45-15号开展检查的现场情况;4.陈凤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余晓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工人的身份;6. 12345投诉举报件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
2019年9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樟市场监管嵩口罚告字〔2019〕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纸制品加工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风险低,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元;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账号名称: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47,备注: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