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试行法令》、《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类健康或安全、维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维护自然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施行出产许可证准则。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并出售施行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准则的产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获得出产许可证不得出产或出售该产品。
1.依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办理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作业的功能,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在充沛的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职业效果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作业施行统一办理。
2.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担任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和监督办理作业。
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担任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和监督办理的日常作业。
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检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检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安排。
3.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合作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做好相关范畴的出产许可证作业。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能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能监督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出产许可证作业进行日常监督和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当本行政区域内出产许可证办理的日常作业。
5. 出产许可证产品检查部(以下简称检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承当相关这类的产品出产许可证的技能检查作业。
6.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查验安排,经同意承当出产许可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质量查验使命。
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列入施行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发动换(发)证产品的告诉,奉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出产企业,并告诉和安排企业在必定时限内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收取《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应自《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地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收取《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则要求填写。
3.企业应在规则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