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照所请求产品的实施细则的规则,应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请求,并依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则的要求提交悉数资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请求后,安排对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和产品检验。契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出产许可证证书;不契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宣布《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许出产基地(以下总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独自请求处理出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独自请求处理出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不管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均能够与集团公司一同提出处理出产许可证请求。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同请求处理出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请求。凡按规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安排企业实地核对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能够直接派出检查组,也能够书面形式托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安排核对。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请求后,安排对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和产品检验。契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出产许可证证书;不契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宣布《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同请求处理出产许可证的,经检查的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应当别离交纳检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请求处理出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程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