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产生显着的改变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处理改变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慎重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丢失或许损毁,应当请求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请求,处理补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出产许可证有用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出产活动的,应当处理出产许可证刊出手续。企业不处理出产许可证刊出手续的,国务院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刊出其出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出产许可证的标志和款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则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