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12号公告,对纸制品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进行了调整。
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
为鼓励企业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限制简单加工,从2020年12月1日起,对“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其制品”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政策实施以来,引起国内造纸行业广泛关注,反响较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此进行了多次深入调研,了解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纸制品加工公司面临一定困难,急需政策层面给予支持,同时,部分纸制品深加工公司制作工艺先进、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较高技术上的含金量,并非简单裁切。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特调整恢复涉及4801-4816纸制品的加工贸易。
问:2020年第54号公告发布前办理的相关纸制品加工贸易手账册是不是能够继续使用?
答:如果符合税目4801-4816加工贸易进出口规定,自新公告实施之日起,原未执行完的手册、账册能够继续使用,并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核销等相关手续,无需重新备案新的手账册。
问:公告中“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84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是否包含深加工结转转入?
答:如果是深加工结转转入的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4801-4816)”的规定。
答加工贸易制成品可以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果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4801-4816)”的规定。
问;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公布之前到期,目前尚未完成核销结案的手册,如果剩余料件已经办理补税手续,但余料还未移作他用,可否备案新的手册,重新办理退税和余料结转手续?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及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相关规定,原已到期手册应按规定办结相关核销手续,若符合条件企业可以从2021年6月15日起备案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答:从海关的政策调整和解读来看,是在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经过裁切等简单加工后再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并予以退税,这对加工贸易企业从国外进口原纸和纸制品是很大的利好政策,有利于稳定国内纸张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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