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调研员杨昇、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朱增娣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内容做了发布。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业和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开启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新篇章,明确了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为落实《实施方案》,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现行的排污许可部门规章。
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从2017年起,分行业、分类别、分年度推进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推行“一企一证”、综合许可,将环境执法检查集中到排污许可证监管上。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有承诺书、基础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许可事项包含排污口数量、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内容以及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各行业技术规范审核确定。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一定要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如实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对社会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执法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实施情况做监管执法,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等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并对浓度和排放量是不是满足许可证要求做判定。
徐州市于2017年全面启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依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分行业推进。2017年,我市完成了火电、造纸、皮革、焦化、钢铁等13个行业122家企业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8年,完成了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制造、合成材料等6个行业89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此外,我市将排污许可制度纳入了地方性政策法规。2019年2月,《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明确规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徐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也强调和细化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并要求“对达不到排污许可管理和治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以明确的法规制度保障了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规范、有序推进。
2019年完成水处理行业、汽车行业、肥料制造(磷肥)等15个大类22个小类拟发证行业的许可证核发。2020年底前,完成纺织品精加工(除印染)、机制服装制造、皮革制造(不含鞣制)、纸制品制造(有废水排放的)等50个拟发证行业的许可证核发。基本实现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建立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基础数据库。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发布后,各行业持证时限按最新文件执行。
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开展固定污染源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江苏省为全国8个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省之一,开展2017、2018已核发的火电、造纸等24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工作。当前,我市正序时推进 “摸、排、分、清” 四项重点任务。对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全面摸清2017-2018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形成了涵盖我市540家企业的固定污染源清单。
今年起,我市执法部门将排污许可证后执法纳入年度环境执法计划,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等内容做执法检查,重点打击无证排污、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排污单位自证守法,依证排污。目前,已对核查发现的2017、2018核发行业中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无证排污企业立案查处。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理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重点排污单位有必要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等材料。
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来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固定污染污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持证时限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在我局官网()中通知公告栏予以发布。
在规定时限之后建成的排污单位,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是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对企业和事业单位排放大气、水等各类污染物进行了明确规范和约束,排污单位一定要落实许可证中各项要求,严格按证排污。
二是落实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要落实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台账。
三是编制执行报告和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时提交并公开执行报告,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执行报告。排污单位理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无证排污行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于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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