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作为国家质检验总局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作为国家质检验总局行政许可事项公告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7月1日公告了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许可事项(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80号公告),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作为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许可事项位列其中。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有项目名称、项目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数量、实施机关、许可程序、许可期限、审批结果公开、收费、投诉电话,与此相关的《生产许可证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图》也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相关栏目上查阅下载。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92号公告发布2004年7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92号公告发布,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钢管等22类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结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此2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的此22类产品的旧证书一律作废。新投产、新转产此22类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逐步加强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2004年6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逐步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4]51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监函[2004]253号),充分认识做好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强化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获证企业的造假、生产不合格产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发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作用,逐步建立辖区获证企业监督管理责任制,扎扎实实地把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做实做好,真正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关。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2004年6月28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许办[2004]2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强化狠抓源头的各项监管措施,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做好生产许可证工作。
生产许可证网上数据库工作取得进展2004年7月,根据总局信息化建设的部署,总局信息中心与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就生产许可证网页设计,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产品审查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7个基础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以及应用进行了多次研讨,总结了前段已完成的工作,结合现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实际,初步制定了网上数据库的实施方案,拟于7月底开始试运行,待加强完善后正式运行。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强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为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监函[2004]253号)的要求,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4年7月12日下发了《关于逐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辽质监质字[2004]120号),要求该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无证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活动。一是对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区域无证生产行为,未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开展无证查处工作,未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无证企业依法取缔,致使区域无证生产违法活动严重,导致非常严重质量上的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二是要建立无证查处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县为基础、划分区域、明确责任、省市督办、严格奖惩”的工作方针。对量大面广,无证生产行为比较普遍的产品,采取市局统一组织,县级局具体落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方式,做到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对于区域性无证生产行为非常严重的产品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逐步解决无证生产问题。三是要认真履行建议权,以函件或制作建议书的形式,通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区域无证生产行为突出,易引起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把国家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将无证生产企业名单书面报当地政府,提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印7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