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照《中国药典》附录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中环境要求设计布局相关实验室。
咨询内容: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增加新地址后,在注册证地址变更完成前是否可按变更后新地址组织生产?2、说明书里面生产地址的修订,是否在注册证更改备案完成后在行修订说明书并启用?
回复:关于问题一,请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尽快完成备案。针对问题二,请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更多执行细节建议咨询当地药监管理局。
咨询内容:5.5.1 设计转换:应当对特殊过程的转换进行确认,确保其结果适用于生产,并保留确认记录。7.2.1 应当编制生产的基本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请问老师,对与生产工序中不包含参数的关键工序是否要做验证确认。
回复:特殊过程是指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估其质量的过程,企业应对这样的过程来安装、运行、性能确认,通过对过程的确认来确保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关键工序是指会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 除了对关键工序中重要参数做验证确认外,公司能够通过工序后设置检验点来确保关键工序的有效实施。
3、关于总公司可以直接使用子公司运输模拟报告(产品、包装材料和方式、运输要求等均相同)的咨询
咨询内容:子公司某个产品已做模拟运输验证,具有模拟运输报告;总公司有与子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现总公司计划此产品采用与子公司相同的包装材料和方式且运输要求等均相同,请问可否直接采用子公司的模拟运输报告?是否需要另行做模拟运输验证?
回复:验证工作应当在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下,结合自身产品开展。建议参考子公司现有模拟运输验证报告和经验,结合自身产品实际情况开展模拟运输验证。
咨询内容: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实验室中,微生物、无菌室、阳性对照 能否共用一台全新风组合式空调机组,三个区域都无回风,直接全排风,这样可符合规范。
回复:无菌检测实验室应当与洁净生产区分开设置,有独立的区域、单独的空调送风系统和专用人流、物流通道及实验准备区等。阳性对照室从生物安全以及交叉污染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等角度考虑,应当与无菌室和微生物限度室分开,不共用一套空调送风系统。更多内容建议参考《中国药典》附录之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
咨询内容:我们生产的仪器配套耗材:芯片,成品批量由原来50变为100,成品检抽样量如果保持不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评估?或者应提供哪些数据作为支撑呢?
回复: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规程。进货检验规程应包括抽样程序、抽验方案、接收准则等内容。抽样方案应当考虑所采购物品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并具有统计学依据,应当对统计推断的置信度进行分析,确保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6、生产现场检查(体系核查)是否需要保留临床批或注册检批使用的生产或检验设备,并保证能有效运行
咨询内容:随着新产品增多及市场需求量增多,目前环氧乙烷灭菌柜太小已不能满足生产需求,计划更换容量大的灭菌柜,但是有几个在研产品已送注册检验,但是还未体考,如果此时更换灭菌柜,灭菌工艺会有或多或少的调整,想请问,是否必须保留注册检或临床批生产使用的设备,还是说可以更换,做好确认即可?
回复:产品从研发到上市生产更换设备是很正常的,但无论哪个阶段,企业都应当结合产品特性、工艺流程以及企业实际合理配置设备设施,并开展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工作。此外,按《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申请人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贮存条件上很多都标注 于阴凉处保存。请问上述阴凉处保存具体温区是多少?是否可以参照GSP中关于温区的划分定义?
回复: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仓储区应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储存条件并确保仓储条件持续满足要求。温区的划分可参考《中国药典》要求。
咨询内容:我公司医疗器械仪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注册证》进行《生产地址》的新增,原有地址1,计划新增地址2。即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上会有地址1和地址2;问题:待获得更新后的生产许可证和注册证,此仪器的标签和说明书,按照仪器的实际生产地址写1或者2,还是按照《生产许可证》,将地址1和地址2都写在标签和说明书上?
回复:请参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并保证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对应内容一致。如有更多疑问,请咨询相应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
咨询内容:我公司有个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途径为皮下注射,为不带活性成分的空白微球,与我公司目前生产的药品注射用利培酮微球(药品)相比,辅料种类类似,生产工艺类似。清洁验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按照《药品共线生产质量管理指南》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一系列验证后符合要求。请问这类医疗器械能否和注射用利培酮微球共线生产?
回复:该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应结合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科学合理设计、布局、使用厂房和设备设施,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药品也是如此。因此,可否共线生产,建议征求省局许可部门意见。
咨询内容:我司现在自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预计进行委托生产,且继续自产。我司自产产品和受托生产产品能否使用同一份说明书?说明书中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我司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完整信息及受托方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完整信息
咨询内容:1.戊二醛类牙齿脱敏剂,成品检测中的“微生物限度”是否可以送第三方检测?2.戊二醛类牙齿脱敏剂,生产环境为一般清洁环境是否可以?因为《牙科脱敏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102号)》中对于生产环境没有明确要求,而且戊二醛本身具有良好的杀菌作用,没有微生物风险。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中要求“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试验等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微生物限度作为成品检验的常规控制检验项目,企业应当自行检验。虽然戊二醛本身具有杀菌作业,但对此类产品有微生物限度的要求,企业应在清洁环境下生产,可参考GB15979的要求确保生产环境不对产品造成污染。
咨询内容:规范要求“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请问必要时再确认,有时间规定吗,企业是否可以定1年或2年。
回复:灭菌过程作为特殊过程难以通过检验和试验准确评估其质量,因此需对该过程的操作人员、设备、工艺参数、灭菌效果进行确认,通过对过程的控制来保证其输出的结果持续符合要求,企业可依据产品的特点,结合首次验证以及本企业对灭菌过程的管理情况制定再确认周期,但无菌作为此类产品的重要安全性指标,建议至少每年对灭菌设备的物理性能和灭菌效果进行一次再确认,灭菌设备重大变更或灭菌条件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进行再确认。
咨询内容:我司有一生物制品在注册申报中,拟定的产品名称为A,经药典委核准后的产品名称为B,因产品还在注册申报过程中,目前官方系统中(NMPA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人之窗等)显示的产品名称均为A。我司近期在准备合并开展的GMP符合性检查和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请问在为此次核查准备的申请资料中是否可以使用药典委核准的名称B?还是只能使用目前官方系统中的产品名称A?
回复:提交注册生产现场核查时产品名称请与注册申报名称保持一致。注册申报期间产品名称核准事宜,提交注册核查信息确认表后建议与具体核查任务经办人及现场检查组做好沟通。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请联系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控制与成品放行审核指南》中的常规控制的检验项如何确定?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审核指南》中“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如何确定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审核指南》中“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这里常规控制项目指的是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要求进行控制的项目,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提供对未覆盖控制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方式方法,并证明其有效性。
15、列入成品检验规程中的部分常规控制项是否可以放在过程控制代替成品控制?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成品放行审核指南中,列入成品检验规程中的常规控制项,如果经验证后续的加工过程不会对成品性能产生影响(如不锈钢针管的表面粗糙度等),是否可以用过程检验代替成品检验?
回复: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提供对未覆盖控制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方式方法,并证明其有效性。如您问题中列明出的表面粗糙度,如能提供后续加工过程不会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验证材料,并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能够最终靠过程检验进行控制。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框架下,对于委托生产的产品进行工艺验证的问题:1、如果委托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增加受托生产场地。对于转移的工艺验证文件,受托方需要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对生产工艺进行验证和确认。验证计划的编制和批准是否应该由受托方完成?还是应该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完成?对于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是否应该双方各保留一份?请问:生产检查过程中,对于这样的文件要求是怎样的要求?2、委托方产品首次注册,委托受托方进行工艺建立和验证,那么这个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核、批准的主体是应该委托方还是受托方还是双方共同完成?对于这样的验证文档,是否也应该双方共同保留一份?
回复: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都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等法规要求,明确双方职责,建立有效衔接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工艺验证计划验证报告应该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完成,以确保产品满足已注册的质量要求,验证文档的存档问题,视企业情况而定,但建议双方均保留存档,以方便查看。
咨询内容:我公司拟生产可吸收植入物,但是对于部分成品检验项目尚无检测能力,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按照国家局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中“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试验等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Q1-请问此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是指?Q2-我公司是否必须只能选择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Q3-对于非标检测方法,第三方检验机构无相关资质,但是检验方法进行了方法学验证,是否也可以委托其进行检验?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可作出质量控制的依据。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中“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试验等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指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如检测方法为非标检测方法,且进行了方法学验证,能充分证明质量控制方法的有效性,可作为质量控制依据。
咨询内容: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53号令,第三十一条 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我司准备开发生产检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生产和建议的相关记录。请问,纸张的记录是不是能够取消?
咨询内容:我是一家生产二类医疗器械的一次性无菌产品,我公司在安装在三个实验室时(无菌检验、微生物、阳性对照)采用的是FFU风机过滤器机组,机组通过风机从FFU顶部将空气吸入并经HEPA过滤,过滤后的洁净空气进入实验室。三个实验室的一更、二更、缓冲间都是采用同等的方法进行控制。是否认可?如果不认可,如何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达到要求?注:一更、二更、缓冲间的面积在3-4平米,三个实验室(无菌检验、微生物、阳性对照)的面积分别在6-10平米。
回复:请参照《中国药典》附录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中环境要求设计布局相关实验室。无菌检查应在隔离器系统或B级背景下的A级单向流洁净区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应在不低于D级背景下生物安全柜或B级背景下的A级单向流洁净区域内进行;A级和B级区域的空气供给应通过终端高效空气过滤器;环境监视测定应符合药品洁净实验室微生物监测和控制指导原则要求。怎么样改进,请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