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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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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26,042,021股预计于2024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票价格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发行对象通过这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这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自2024年8月21日(上市首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持有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指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行为

  本上市公告书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行方案》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认购邀请书》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A股 指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价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如未特别指明,则代表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注:本上市公告书如出现合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经营范围 电子材料及器件、绝缘材料及器件、光学材料及器件、纳米材料及器件、精密结构件、纸制品的研发、设计、加工、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按《印刷许可证》核定范围核定类别经营)(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海绵制品制造;海绵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各项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3年4月6日,发行人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3、2023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调整额度相关各项议案。

  4、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024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1、2023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3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4年7月3日向深交所报送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27名(未剔除重复)。前述127名投资者包括:(1)截至2024年6月28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不含关联方);(2)已经表达认购意向的42名投资者;(3)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2家、证券公司17家、保险公司15家、其他机构(QFII)1家。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4年7月19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4年7月3日(含,向交易所报送方案日)至2024年7月24日上午9:00前,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7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4年7月24日9:00-12:00,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接收到16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除1名投资者因未按时缴纳认购保证金为无效申购外,其余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是否缴款认购保证金 是否有效报价

  2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60 3,500 是 是

  3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10 5,000 是 是

  4 杭州行远富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03 3,500 是 是

  5 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富新动能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9.51 3,500 是 是

  9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30.06 3,500 是 是

  1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30.06 3,500 是 是

  12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9.61 3,500 是 是

  14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9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1.40 3,500 是 是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及最终的缴款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9.03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5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获配股票限售期情况如下:

  2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2,356 49,999,994.68 6

  7 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富新动能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05,649 34,999,990.47 6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26,042,02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5,999,869.63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27,557,698股且超过了《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即19,290,389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7月22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即不低于29.03元/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9.03元/股,与发行底价29.03元/股的比率为100%,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24年7月31日止,公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755,999,869.63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12,713,245.3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3,286,624.29元。

  根据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21号),截至2024年7月29日12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对象在华英证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4974的账户缴存的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755,999,869.63元。

  根据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20号),截至2024年7月3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042,021股,应募集资金总额755,999,869.63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 12,713,245.3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3,286,624.29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26,042,021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17,244,603.29元。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以及公司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公司已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2024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金融小镇黄公望路 3幢 590工位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基金大厦A座506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富新动能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9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10)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证券投资。(以上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代: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产品、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保险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2)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除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外的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这次发行见证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吕勇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这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这次发行认购的产品中,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参与认购,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参与认购,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产品”、“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行远富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的产品“吉富新动能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轻盐智选3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鹿秀驯鹿9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基金,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经核查,这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需要登记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2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类) 是

  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专业投资者(I类) 是

  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专业投资者(I类) 是

  7 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富新动能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投资者(I类) 是

  1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9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投资者(I类) 是

  11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投资者(I类) 是

  15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类) 是

  经核查,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恒铭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关联关系说明》等资料,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视为认可并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3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15名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2024年8月1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有涨跌幅限制。

  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自2024年8月21日(上市首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持有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473,300 1.07% -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注:模拟测算中考虑了截至2024年3月末吕勇持有604,400股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摊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6,042,02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荆世平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荆世平、荆天平、荆京平、夏琛和荆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增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充实资金、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增强财务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惠州恒铭达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围绕公司战略布局展开,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并助力公司业务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以2023年度、2024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截至2023年末、2024年3月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准,并考虑这次发行新增净资产,以这次发行后股本全面摊薄计算,这次发行前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注1:发行前数据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计算;

  注2: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这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这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注3:2023年度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发行前每股收益为1.2225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983元/股。

  每股收益(元/股)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 0.31 1.23 0.84 0.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 0.30 1.17 0.85 0.36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增加+无形资产摊销增加+使用权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增加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加权平均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

  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注2:2024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注3:2021-2022年财务相关数据变动,系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追溯调整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21.98亿元、25.06亿元、28.02亿元和27.01亿元。2021年至2023年资产规模总体呈增长趋势,主要原因系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增长所致。公司资产结构以流动资产为主,变动较小。公司资产结构与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相适应,资产结构稳定合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4.75亿元、6.41亿元、6.99亿元和5.54亿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主要以流动负债为主,与资产规模变动趋势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1.52%、25.10%、24.94%和20.53%,处于合理水平且变动较小。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30亿元、15.48亿元、18.18亿元、4.25亿元,营业收入逐年增长,2024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2.18%。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0.31亿元、1.93亿元、2.81亿元和0.70亿元,最近三年业绩持续增长,盈利能力较强。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分别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4,480.05万元、10,258.22万元、26,718.23万元和20,148.85万元。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公司本期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因销售产品在信用期内的应收款项尚未收回,和公司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订单需求积极备货所致。其余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持续流入趋势。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分别实现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8,098.63万元、-12,892.67万元、16,355.01万元和-9,678.48万元。2021年至2024年3月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主要系公司购买现金理财资金流出、理财到期资金流入的变动所致。2024年1-3月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为负主要系本期购买理财流出大于理财到期资金流入以及购置固定资产所致。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分别实现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8,950.86万元、- 5,771.22万元、-3,477.53万元和-3,030.45万元。2022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公司发放股利、回购股票以及偿还租赁本金及利息等筹资现金流出较大所致;2023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原因系偿还部分本期新增借款、分配股利以及回购股票等筹资现金流出较大所致;2024年1-3月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本期公司回购股票增加所致。

  项目组成员 林慈宁、董子豪、王昕迪、李帅、赵颖、朱宇舟、袁林聪、肖怡然、林铉力、彭亮、戴焘、张一豪、马岩

  公司已与华英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华英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已指派王海涛、彭果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以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华英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恒铭达已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英证券愿意保荐恒铭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自这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之日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未发生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这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时,发行人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7、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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