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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126号)
核心提示:省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126号)
根据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
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指导市局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国家总局新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等修订出台前,原有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实施办法》规定为准。国家总局新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等修订出台后,企业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标注信息与新规定不一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立即为企业直接按新规定重新打印证书。
(三)食品生产者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国家总局原有政策规定的,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总局没有政策规定的,待国家总局政策规定出台后,开展生产许可工作。食品生产者原取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在国家总局政策规定出台前依然有效。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省局负责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6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各市局负责除“6类食品”以外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能够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食品类别编码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04”代表肉制品,“05”代表乳制品,“06”代表饮料,“07”代表速食,“08”代表饼干,“09”代表罐头,“10”代表冷冻饮品,“11”代表速冻食品,“12”代表薯类和膨化食品,“13”代表糖果制品,“14”代表茶叶及相关制品,“15”代表酒类,“16”代表蔬菜制品,“17”代表水果制品,“18”代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代表蛋制品,“20”代表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1”代表食糖,“22”代表水产制品,“23”代表淀粉及淀粉制品,“24”代表糕点,“25”代表豆制品,“26”代表蜂产品,“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省局将安排食品生产许可专项监督抽检,在食品生产者获得许可后三个月内,实施全覆盖专项监督抽检。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部门报送上月许可清单,包括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食品品种、许可证编号、有效期。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体系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一证多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获得的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上,正本和副本“食品类别”栏应注明企业申请许可的所有食品类别,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应注明许可生产食品品种。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三)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相对上一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该部门一次完成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对食品生产者颁发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许可生产的全部食品类别。生产多种类别食品的生产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省局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前三位食品类别编码应当在“6类食品”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顺序依次选择;市局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编号中的前三位食品类别编号应当在除“6类食品”外别的类别食品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顺序依次选择。例如:宜昌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品添加剂、饮料4种类别食品,该企业应向省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品添加剂、饮料4种食品类别,企业的许可证书编号中的前三位产品类别编号应为酒类类别编号115;荆门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肉制品、饼干、饮料3种类别食品,该企业应向市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市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肉制品、饼干、饮料3种食品类别,企业的许可证书编号中的前三位产品类别编号应为肉制品类别编号104;武汉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香精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2种类别食品添加剂,该企业应向省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香精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2种类别,企业的许可证书编号中的前三位产品类别编号应为香精香料类别编号202。
》和《办法》的原则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新设立申请提交的材料来了细化:
(一)《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提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本年度健康信息清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健康信息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发放的健康证书号,或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种类进行体检的报告编号。
(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和目录”(依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的各项制度),制度清单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目录为单项制度的内容提要。
(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提交“食品安全受权人通过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合格记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省局将在2016年研究出台《食品安全受权人考核管理办法》,建设互联网培训考试系统,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安全受权人监督考核,并公开考核情况。省局将2016年作为企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体系建设年,《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办法》的原则要求,对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提交的材料来了细化:
(一)《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任一批次产品生产全过程(原料采购(任一原料)-过程控制-检验出厂-售后流向(任一一级销售商))可追溯记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追溯记录是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存续期间任一批次产品从原料采购到售后流向全过程的追溯记录。在企业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当对追溯记录予以核实,以确认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第六款 “食品生产许可存续期间依法开展自查的报告”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一)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来审查。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或传真、扫描等方式)通知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确认食品生产者是不是满足《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3种情况,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向核实事项和相关调阅资料反馈审查组织部门,作为许可档案存档。
(二)当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其在许可存续期间符合3种情况的(一是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二是未受到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是未出现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免于现场核查。
(三)当申请人未申明或申明生产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其在许可存续期间不符合3种情况中任意1种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不符合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复印件(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情况、受到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及后处理材料等)报食品药监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不得对申请人免于现场核查。
县局承担食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确定辖区内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的确定原则和程序,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包含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食品生产者所在区域监管所主要负责人。
(二)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在派出现场核查组时,应当书面通知核查组、申请人、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申请人指定不少于2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向核查组派出不少于1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参加现场核查,并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后交核查组,纳入现场核查档案,报食品药监管理部门,作为许可证书打印日常监督管理的机构、日常监管人员和许可的依据存档备查。
省局于2016年1月1日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各市局应做好启用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各项准备,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真实的情况自行决定辖区内启用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时间,但不得晚于2016年3月1日。各市局应按如下原则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延续性:
(一)原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过渡期间新开业申请取得了一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设定2015年12月31日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由具有许可权限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直接为该食品生产者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在原许可日期后延5年。例如:咸宁市某新开业食品生产企业于2015年11月3日在咸宁市局取得有效期为2015年12月31日的旧版饮料生产许可证书,咸宁市局应为该企业直接换发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日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原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过渡期间新开业申请取得了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设定2015年12月31日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由相对上一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直接为该食品生产者换发一张包含所有食品类别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在原许可日期后延5年。例如:咸宁市某新开业食品生产企业于2015年11月3日在咸宁市局取得旧版饮料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设定为2015年12月31日,又于2015年12月5日在省局取得旧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设定2015年12月31日。省局应直接为该企业换发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饮料的有效期到至2020年11月3日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三)原取得一张或者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过渡期间申请延续换证、迁址等取得了一张或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2015年12月31日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由相对上一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直接为该食品生产者换发一张包含所有食品类别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在相对先到期的食品许可类别后延5年。
(四)原取得一张或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过渡期间申请新食品类别、部分食品许可证申请延续换证、申请迁址增项等取得了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2015年12月31日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由食品生产者应向相对上一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交其他食品类别延续换证申请,由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向该食品生产者换发一张包含企业所有生产食品类别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在相对先到期的食品许可类别后延5年。例如:襄阳市某食品生产企业于2015年11月9日在省局延续换发旧版白酒生产许可证书、于2015年12月7日在襄阳市局取得旧版肉制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均为2015年12月31日,同时该企业还拥有一张旧版罐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2017年5月20日。该企业应向省局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省局应为该企业换发包含白酒、肉制品和罐头3类食品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1月9日。
(五)原取得一张或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过渡期间因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增加副页产品明细等不需经过现场核查取得一张或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2015年12月31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由食品生产者应向相对上一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交所有食品类别延续换证申请,由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向该食品生产者换发一张包含企业所有生产食品类别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以食品生产者原获得的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最近到期的时间为准。例如:孝感市某食品生产企业具有白酒和饮料2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分别为2017年5月30日和2016年12月2日,该企业于2015年11月9日在省局变更了旧版白酒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名,有效期设定为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应向省局提出直接换发新版生产许可证书,省局应为该企业换发包含白酒和饮料两类食品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日。
(六)持有一张或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相对上一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所有生产食品类别。
2016年1月1日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启用后,食品生产者存在上面讲述的情况,在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办理换发新版许可证书和延续许可过程中的,食品生产者的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依然有效。各市局在启用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过渡期间,存在上面讲述的情况情况,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申请直接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请所在地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并将相关文件与申请资料一并报负责换发新版证书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新版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旧版生产许可证编号。
(一)食品生产许可已不再收取审查费,为保障许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局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
(二)各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要格外的重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落到实处。要配备证书打印、二维码赋码、档案保存等设备设施,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省局统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市局依据需求统一向省局免费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省局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打印管理系统,市局应当使用省局统一的证书打印管理系统制作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三)各市局要严格遵守《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查、审批工作程序,要根据省局编制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结合《实施办法》确定的工作权限,制作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方便企业办理许可事项。
(四)要大力加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审批工作效率。
各市局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行政许可公开、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廉政要求等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做督查。对发现违规收费、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建立健全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等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各市局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总局《办法》、《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局《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收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上问题,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报告省局。
上海市食药监局发布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75)——2015年10月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信息(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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