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出产企业逾越行政答应规模出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7]135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
根据《流行症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出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企业应获得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卫生答应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化学指示物的出产企业应获得消毒器械类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卫生答应证。关于未经赞同出产化学指示物类消毒查品的行为,我部赞同你局定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处分。
附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出产企业逾越行政答应规模出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近来,我局在卫生监督查看过程中,发现一消毒查产品出产企业《出产企业卫生答应证》的行政答应规模为消毒剂类,但该企业除出产消毒剂类产品外,还出产化学指示物类消毒产品。
我局以为该公司制造化学指示物类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制止出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出产企业卫生答应证、产品存案凭据或卫生答应批件的。的规则,拟根据《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起条的规则进行处分。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