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 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注明具体剂型)。( 八) 隐形眼镜护理液。
消毒产品是指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19.《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
20.《健康有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21.《卫生部关于超越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235号)
22.《卫生部关于口腔粘膜消毒产品监督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8]206号)
37.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3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包括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即场地许可)和产品卫生许可(即卫生许可批件)。许可批件主要是针对新消毒产品,但是截至目前国家暂未批过新消毒产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8.《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42号)
27.《取消以次氯酸钠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和以戊二醛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卫生部公告[2010]8号)
3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法监[2005]336号)
1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这类的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
1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
14.《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
是指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规定:
新消毒产品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新消毒产品上市前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国家卫计委审批,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16.《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
1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内窥镜消毒清洗机生产企业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418号)
18.《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卫政法函[2004]314号)
《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42号)附件3消毒产品分类目录规定:
2、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其中用于粘膜消毒剂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注: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法》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3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规定:
( 二十三 ) 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 BD 试纸、 BD 包)。
( 二十四 ) 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
( 二十五 ) 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化学指示物(辐照强度指示卡、消毒效果指示卡)。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和BD试纸)
23.《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产品有效期等监督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12号)
24.《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1号)
25.《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4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671号修改)规定:20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实施);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按照法规规定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企业具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或委托第三方对消毒产品有效性与卫生安全来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有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或品质衡量准则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境外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消毒剂指示物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配方消毒器械的结构图等
是指可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并可杀灭大部分细菌芽孢,达到高水平消毒要求的消毒剂。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或委托第三方)对消毒产品有效性与卫生安全来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有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或品质衡量准则、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境外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消毒剂、指示物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配方、消毒器械的结构图等。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有效。
33.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3号—取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卫生用品的备案管理
3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逐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
35.关于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通告(国卫通〔2018〕18号)
3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是指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