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申请表下载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三级综合医院及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医学影像中心和医学影像所、医学检验所,省直医疗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入资金的人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公司名称、基本情况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3、选址报告和建筑规划设计平面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4、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一定要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5、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同意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以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或向省卫生健康委呈报的请示或报告为准);
依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参照上述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电子证照和银行资信证明。
5、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证明文件(以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或向省卫生健康委呈报的请示或报告为准)。
(三)医疗机构(包括省直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或电子证照。
2、依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取得省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投资的金额(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和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省卫生健康委批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正、副本)遗失后,经同级卫生行政健康部门核实同意,予以补发新的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省直医疗机构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按照医疗机构校验要求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