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办法》共25条,主要规范了七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举报权利、举报渠道和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对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能够最终靠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理顺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应当建立完整工作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交通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规范了举报的接办和受理。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为了更好的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还对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明确了举报事项核查和处置的基础要求。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处理。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事项,分别采取立即排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等措施。同时,还对调查取证、核查时限、核查报告、异议解决以及保密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举报奖励作出规定。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但是,对无法联系举报人、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监管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等情形的,不予奖励。
对企业内部举报制度作出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制度。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泄露举报内容、违规领取奖励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的行为,以及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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