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鹤市监处〔2023〕308号。
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显示,经查证,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的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70993,型号规格:750ml/瓶,限用日期:2025-11-24)共124支,其中1支用于出厂检验,3支用于留样,生产所带来的成本5.3元/支,销售价格7.5元/支,销售120支。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的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进行检测验证,检出批件与标签未标示的防腐剂:苯甲酸,结论为不合格。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发出召回声明,未收到召回产品。因此,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为900元,获违法来得到的900元。
经查证,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的Camtin Kinit 斯琦酸性蛋白修护滋养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83392,包装规格:1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5/01/12)共316支,其中3支用于出厂检验,1支用于留样,生产所带来的成本6.2元/支,销售价格8.82元/支,销售312支。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的Camtin Kinit 斯琦酸性蛋白修护滋养霜进行检测验证,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收到第一次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发出召回声明,未收到召回产品。因此,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为2751.84元,获违法来得到的2751.84元。
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的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Camtin Kinit 斯琦酸性蛋白修护滋养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651.84元,上缴国库;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本案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8651.84元。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批号为X的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70993,型号规格:750ml/瓶,限用日期:2025-11-24)共124支,其中1支用于出厂检验,3支用于留样,生产所带来的成本5.3元/支,销售价格7.5元/支,销售120支。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的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进行检测验证,检出批件与标签未标示的防腐剂:苯甲酸,结论为不合格。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被处罚人于2023年9月4日发出召回声明,未收到召回产品。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为900元,获违法来得到的900元。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批号为X的Camtin Kinit 斯琦酸性蛋白修护滋养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83392,包装规格:1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5/01/12)共316支,其中3支用于出厂检验,1支用于留样,生产所带来的成本6.2元/支,销售价格8.82元/支,销售312支。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的Camtin Kinit 斯琦酸性蛋白修护滋养霜进行检测验证,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收到第一次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被处罚人于2023年8月1日发出召回声明,未收到召回产品。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为2751.84元,获违法来得到的2751.84元。
被处罚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的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被处罚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Camtin Kinit 斯琦酸性蛋白修护滋养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651.84元,上缴国库;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 本案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8651.84元。
经查询发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曾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一则通告,要求停止经营11种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标识为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Q&B琴叶红橙靓肤沐浴露”榜上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