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卫生执法人员在对嘉兴秀洲区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游水池进行全方位查看时,发现泳池内有顾客正在游水,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其有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经查询,该公司卫生许可证已过期,存在未依法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私行展开游水场所运营活动缺乏1个月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一起执法人员经过“浙江省卫生监督归纳处理体系”无证库内查询到该公司曾于2017年因未依法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私行运营收到行政处分的相关信息,本次竟是该公司第2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因无证运营立案查处。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运营单位理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处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运营者获得工商行政处理部门颁布的运营执照后,还应当依规则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卫生许可证,方可运营。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组织可以精确的经过情节轻重,给予正告、罚款、停业整顿、撤消‘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分:……(四)未获得‘卫生许可证’,私行运营的。……”及《公共场所卫生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未依法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私行运营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 私行运营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分的;……”的规则,一起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方法》的相关裁量规范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分。一起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