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消毒产品出产企业未依规则请求连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连续请求或许不准予连续的,卫生答应证有效期届满后,原答应无效。
第十八条 获得卫生答应证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出产地址路名路牌产生改动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改动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应当依照同意的内容从事出产活动,只限于在答应范围内出产,不得擅自改动经核准的出产方法、出产项目、出产类别、出产的根本工艺、出产车间布局。获得卫生答应证后,出产方法、出产项目、出产类别产生改动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改动请求,依照本规则第五条提交资料及《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卫生答应证》原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八条进行审阅查看核实。
出产工艺、出产车间布局产生改动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出产工艺流程图或出产车间布局图等资料,经审阅契合《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卫生标准》的,将企业提交的资料归入原档案。
第二十条 改动或连续的卫生答应证沿袭原卫生答应证号,同意日期为准予改动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改动”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一条 消毒产品出产企业搬迁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依照本规则第五条向出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卫生答应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请求搬迁厂址的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发放新址的卫生答应证时,应刊出其旧址的卫生答应证。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卫生答应证的消毒产品出产企业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刊出其卫生答应证:
第二十三条 丢失卫生答应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揭露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请求。补发的卫生答应证沿袭原卫生答应证号,同意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树立卫生答应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时公告获得或许刊出卫生答应证的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中的分装是指以大包装产品为质料直接经过分装加工方法出产定型包装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