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各地正在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由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消毒剂的监管措施,停止对消毒剂紧急上市的审批。
已经紧急上市消毒剂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要求,尽快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并上网进行备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未按照程序完成紧急上市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应当立马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已紧急上市消毒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应做好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年底前完成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剂备案。
各地应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指导消毒剂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法律和法规和规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消毒剂生产行为。在消毒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各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产品原料进货关,防止使用不合格或劣质原料。同时,各企业应充分的发挥产品质量检验体系的作用,对每批次出厂的产品做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确保产品卫生质量。
针对在应急审批消毒剂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各地应结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实施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桂卫办发〔2020〕3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力度,统筹安排、科学部署,确保完成自治区2020年随机抽检工作任务。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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