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对,温州玉海春早茶叶开发有限公司和温州东瓯酒业有限公司2家食物出产企业持有的《食物出产答应证》有效期现已届满,但未按规则请求处理刊出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食物出产答应管理方法》等规则,请上述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自动请求刊出《食物出产答应证》。逾期未处理的,我局将依法依职权予以刊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方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则,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