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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在线 经营无“三新”批件消毒产品:防疫为重 消毒产品岂可鱼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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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在线 经营无“三新”批件消毒产品:防疫为重 消毒产品岂可鱼目混珠

  “蓝盾在线”栏目本期介绍的是普陀区卫健委监督所的《一起生产经营无“三新”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案》,该案入选2021年度上海市卫生监督典型案例,本案是一起举报投诉来源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经营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消毒产品的典型案例。案件的调查专业细致,取证全面严谨,对类似案件具备比较好的借鉴意义。

  2021年1月,普陀区卫健委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某网上平台购买的某消毒液主要有效成分与实际不符。接到举报后,卫生监督员迅速展开调查,利用消费的人提供的线索和网络销售经营渠道检索,迅速确认上述消毒液的责任单位为本市某公司。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虽提供一份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但通过对检测报告进行仔细辨别分析,监督员发现该消毒液主要成分应为弱碱性次氯酸,非其外包装上标识的“次氯酸水”。根据《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该成分不在消毒剂原料有效成分清单里,也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消毒防腐类,且未列入现行国家卫生标准、规范。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应取得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销售,该产品未取得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属于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

  产品责任单位某公司在调查质证中,提供了某消毒液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其中各项检测结果乍看符合实际产品包装标识的范围及其企业标准。但卫生监督员通过一系列分析对比发现该产品主要成分并非其标签上标注的的次氯酸水,而应该是弱碱性次氯酸,按照相关规定,该产品应定性为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必须取得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经营。面对罗列在眼前的各项法规规范,某公司无可辩驳,承认其违法事实。

  除了产品责任单位,卫生监督员还分别从生产企业、销售网络、下级经销商着手,使本案调查取证的证据能互相印证,证据链完整有效。本案是举报投诉来源,产品由消费者从网上购得,卫生监督员针对上述产品,对多个网上销售平台的相关店铺进行全方位检查,截屏打印了所有在售涉案产品的销售网页,并由某公司签字确认,及时做证据固定;同时约谈生产企业,确认涉案产品主要成分;此外,为确保所有违规产品能得到全面处置,对本案涉及的经销商和生产企业一并抄告至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查处,涉案产品最终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鉴于涉案产品为第一类消毒产品,未取得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就进行生产销售,办案人员经合议,都同意根据《上海市消毒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案由八的规定,符合“一般情形”的裁量幅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处罚。同时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对某公司和生产企业宣贯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其必须在取得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经营上述产品。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准不断提高,对卫生和健康的意识也逐步增强。尤其自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消毒产品在销售市场曾一度供不应求,慢慢的变多的消毒产品走入寻常百姓家。尤其是网络销售的消毒产品,打着“防疫”旗号,宣传各种消毒效果的产品往往令消费者们眼花缭乱,无从辨别,容易购买到违规产品。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此要郑重提醒众多购买的人:通过线上采购消毒产品,需仔查看商品详情信息,在购买前可向商家索要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清晰的实样图片,在收到产品实样后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平台()上查询产品的备案信息。如发现消毒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可向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原标题:《蓝盾在线 经营无“三新”批件消毒产品:防疫为重 消毒产品岂可鱼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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