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7〕50号)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7〕50号)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并在许可范围内的从事经营活动。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受理、现场审核工作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对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八)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等)。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分类制作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表》(见附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
九、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原受理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变。
十二、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增加新经营项目的,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对新增经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具备条件的,重新发放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变更公司名称、地址名称(指经营地点、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经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发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迁移地点、另设分支机构或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的,都应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向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十五、卫生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并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源自: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源自: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别的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7〕4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
卫生部关于印发《水质处理器系列新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
关于公布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训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 (沪市监食生〔2023〕509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3〕4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功能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3〕12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川食安办〔2023〕14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3〕10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皖市监餐饮 〔2023〕1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鲁市监食通规字〔2023〕11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食品安全“随机查餐厅”工作指南的通知 (鄂市监办餐饮函〔2023〕74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鄂市监餐饮函〔2023〕163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逐步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粤市监〔2023〕64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3〕89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皖市监食流〔2023〕2号)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23年修订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6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 (沪食药安委〔2023〕6号)
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通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兰州牛肉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
GB 23350-2021 限制食品过度包装空隙率计算表(自动全功能V1.5版,2023.8.11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