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当庭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因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案件调解不成,这两起案件将择日宣判。
今天(3月10日)上午,青岛中院民五庭在第19法庭公开审理了两起因购买食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季某和冯某因购买的10袋干墨鱼的生产以及卫生许可证编号查询不到,并且干墨鱼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为黏贴而非一体打印,将青岛某商厦及其总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7月15日上午,季某以及来青岛游玩的冯某先后到青岛某商厦购买了8袋和2袋“福兴大礼包”干墨鱼,分别花费了780.87元和204.54元。购买后,两人发现所购买的福兴大礼包外包装上“产品标准号”标明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01年,生产日期也是标签黏贴上去的。再仔细上网一查,包装袋上载明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也完全搜索不到,“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这些干墨鱼根本就没经过生产和卫生许可,而黏贴的生产日期说明生产日期也可以随意更换。”季某和冯某随后向商厦索赔,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商厦应该按照“假一罚十”标准做赔偿。商厦对于出售此干墨鱼的行为进行否认,协调不成,季某以及冯某决定走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干墨鱼,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购物发票,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提交的照片及购物发票证明,原告所提交的“福兴大礼包”(干墨鱼)系被告某某商厦提供。被告某某商厦是被告某某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某某公司依法对被告某某商厦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判决:一、被告某商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季某某货款780.87元、退还原告冯某某货款204.54元。二、被告某商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季某某损失7 808.7元、赔偿原告冯某某损失2045.4元。三、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商厦与某公司均上诉,以被上诉人提供的食品包装非其原始包装,包装上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涉案食品无关,涉案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由要求改判。
在二审的庭审现场,该商厦及其总公司认为,干墨鱼是散装称重商品,不是预包装食品,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而依据前者规定其出售的干墨鱼符合有关标准。同时他们还指出:季某和冯某是“职业打假人”,他们知假买假,购买商品目的为盈利而非个人食用,希望审判长对此情况酌情考虑。
季某则称当时购买墨鱼干时已经包装好了,并且加了被告的条形码,还有商品的重量,其没有称重直接付款。其一共购买了八袋墨鱼干,每一袋墨鱼干的重量是不一样的,最终是根据重量乘上单价,合计780.87元。季某认为,包装不管是否是顾客要求的,包装袋必须依法,不能说顾客要求就能这样包装。而且,其购买时,已经包装好,生产日期是加贴的,生产许可是伪造的。季某称其买产品就为了生活所用,而且法律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权利。墨鱼确实是在被告处购买的,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商场购物时,一很少有消费者会选择全程录像,你们为什么录下在超市选购商品的全过程呢?审判员提出了一个令在场人员也都想知道答案的问题。而根据二人在现场的表现以及丰富的法律知识,还真不像普通市民维权。“我喜欢把游玩的所见所闻都记录下来,特别是青岛有很多海产品,是我们山西没有的,因此我选择全程录像。”冯某的回答滴水不漏。最后,法庭当庭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因季某和冯某不同意调解,这两起案件将择日宣判。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呢?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彭虎成。彭虎成和记者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上的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包括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法律是以是不是真的存在消费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主观动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实际购买了商品就应认定是消费的人,应该平等保护。最高院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有非消极作用。(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曲韬 通讯员时满鑫 吕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这个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能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规定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