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的材料,上一审批环节已收取的证明材料以及能通过联合勘验、实地调查核实的材料;对于容缺受理材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在企业群众提出申请时,一次性全部告知补齐内容、时限等,审批流程不受容缺受理材料影响,企业群众在事项办结时限内一次性补齐即可。
1.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
2.开展放射诊疗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并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治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
3.建设项目(医疗用房),环评报告(门诊部以上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4.科室分布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
5.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附有关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6.医疗机构拟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医师、护士)登记汇总表(包括姓名、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拟)注册地点、执业范围或注册年限)及其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2.科室分布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附有关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1、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涉及联合重组的提供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和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医疗用房),环评报告(门诊部以上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因地名、路、牌号发生明显的变化,医疗机构不迁移地址的,需提供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
3、整体迁建或新址为新建、改建的,按照注册登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外迁建或新建的,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迁(新)建地管辖登记机关申请设置审批;
4、合并、兼并其他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拟合并、兼并医疗机构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材料;拟合并、兼并医疗机构与申请变更医疗机构为同一登记机关的,一并提交《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原登记注册机关的注销批件;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政府举办的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正式任命文件,非政府办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供在民政部门报备的单位章程、理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
1、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1、增设医学影像科二级诊疗科目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请增加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5、增设医疗美容科,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经历或培训进修证明;
6、增设性传播疾病专业,提供临床、检验人员专业培训合格上岗证复印件 、增设性传播疾病专业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卫生设施、诊疗功能区设置及设施、医务人员、实验室开展项目健康教育和咨询、药品);增设产科、优生学专业、计划生育专业,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登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7、增设医学检验科二级科目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提供国家或省临床检验中心出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1、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1.增加床位(牙椅)数涉及新、改、扩建医疗用房的,需提供建筑规划设计平面图、完工验收报告及环保、消防验收证明;
1.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的,需提供财政部门出示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减少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需提供医院有限公司章程、医院有限公司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医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成员名单、医院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以及医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
3.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申请无需提供);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与拟增加注册地点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合同1份(仅增加注册的人员提供);
1、村委会或村卫生室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拟继续聘用的有关材。
2、放射管理制度、放射应急管理预案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中包含该部分内容)
3、放射诊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3、医疗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地址(路名、门牌)需提供: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批准变更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示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
4.2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山东卫生监督网下载);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在清单备注中注明报废、停用时间);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需提供相关机构回收证明复印件。
1.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1、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2.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情况承诺;
3. 增加营业范围还应提交:与增加的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和《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 变更药店名称、企业性质等其他登记事项的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信息登记表》;
下一步,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积极总结经验,继续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深化改革,努力优化营商环境,跑出张店审批服务“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