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因此取消食品“QS”:
对消费者而言,新标志“SC”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食品的追溯。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这不仅是对生产者安全生产的一种鞭策,在购买食品时,能够知晓食品原料从哪来,在哪加工,何时产出等等,也让我们消费者买得更加放心、安心。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那么这14位数字都代表啥意思呢?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志,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志,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
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志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12个方面:
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7条)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第10条)
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第11条)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第28条)
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第31条)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37条)
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第40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45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公司进行检查。(第46条)
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1条)
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2条)
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第53条)
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54条)
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可以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55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