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我国疾病防备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行政答应,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我部拟定了《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遵照履行,并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一、自本告诉发布之日起,我部撤销契合《规范》合适运用的规模的消毒产品的卫生行政答应,不再受理这一些产品的答应和连续请求。之前已受理的,不再发放卫生行政答应批件。二、出产新的或卫生答应批件到期的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出产企业应当依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点评规则》(卫监督发〔2009〕105号)对产品做卫生安全点评,确认产品契合《规范》的要求。在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出产企业应当依照《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目标以及依照产品企业规范出厂查验项目的要求做卫生质量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三、运营和运用单位在收购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时,应当严厉依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点评规则》的规则,讨取相关证明文件。四、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各地在履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