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公布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本次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8月12日起施行,不再设有效期限;原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本次修订没有对原体例结构和内容做大的调整。正文部分,仅修改个别文字表述,根据系统实际运作情况,修改了登录网址和公示方式。修订内容大多数表现在附件“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情况表”。根据总局75号令,增加了落实主体责任自查事项:是否建立产品质量安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是否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是否建立并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获证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当年新获证的公司能够在获证后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提交自查报告。
具体填报内容附后,详见《获得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获证企业按规定开展自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提交。企业发现其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截止期满前及时更正,管理系统默认企业在提交期限内提交的最后一份报告为有效版本。
对企业人员数量、固定资产、经营状况等可能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内容不予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公示的年度自查报告信息,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
真实、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是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法定义务。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者在年度自查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置,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投诉举报以及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对企业年度自查的情况做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检查核实。
本制度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公告》(鲁市监质监规字〔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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