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10月28日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2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函》。相关联的内容如下:
工业与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公开征集202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着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以提高标准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强化标准立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营养健康工作的衔接,有效利用标准跟踪评价结果,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检测验证的方法、食品产品、微生物、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等标准为重点,统筹推进标准制定、修订,使标准范围覆盖我国主要食品类别,涵盖已知安全风险因素,契合我们国家发展实际和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
(一)立项建议应当围绕公众健康保护和风险管理所急需。具体包括:对公众健康保护的重大意义、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适合使用的范围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国内外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国内外法规标准情况、对产业高质量发展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二)立项建议应当有较充分的科学依据,预期能够解决经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风险评估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具体包括:现有市场监督抽检、行业和企业调查数据、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
(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要求。具体包括: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程度、国际影响等情况。
(四)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能够组织并且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所需要的技术工作;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可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承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的,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标准项目负责人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指定,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一)各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农兽药残留标准及屠宰规程除外)利用互联网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报送。具体方式:登录进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同时提交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如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电线)。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全年对外开放,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交立项建议,供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参考。其中,2025年度立项建议的收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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