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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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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4〕6号

  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海市合浦工业园区创业大道西侧排洪渠北侧(原平头岭经一路西侧)的你公司做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锅炉正常运行,锅炉废气排放口有废气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同步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开展飞行抽检。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7月9日交办我市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第三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气)〔2024〕第F-07号),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553mg/m³,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燃煤锅炉限值要求:300mg/m³)约0.84倍。

  (一)2024年6月12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情况。

  (二)2024年6月12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7张),证明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正常生产,锅炉正常运行,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

  (三)2024年7月26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24年6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气)〔2024〕第F-07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

  (五)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9)、废气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废气自动监控仪器信息汇总表、大气污染源废气监测原始记录(仪器法)、大气污染源烟(粉)尘采样原始监测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采样监测过程合法。

  (六)2024年7月31日我局从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下载的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均值日报表(2024年6月12日),证明你公司超标当日在线立方米。

  (七)2024年7月31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检查,你公司未生产,锅炉未运行,锅炉废气排放口无废气排放。

  (八)2024年6月12日你企业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世家和被授权人吴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吴世家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艺具有你公司代理资格。

  (九)2024年6月12日你企业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为法定责任主体;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300mg/m³;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造纸项目)。

  (十)2024年6月12日你企业来提供的《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桂海金浦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生活用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环审〔2015〕70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6万吨生活用纸项目已于2015年7月获得环评批复同意建设,为法定责任主体。

  (十一)2024年6月12日你企业来提供的《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桂海金浦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生活用纸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北环验〔2017〕2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6万吨生活用纸项目(一期)项目已于2017年3月通过环保验收,为法定责任主体。

  (十二)2024年7月31日你企业来提供的检测报告(三达(检)字[2024]第0733-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4〕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23000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一楼,联系人:邹文丽,电话)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4)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污情况:无对应裁量因素,按照最低的裁量等级取值1。

  (7)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该公司位于合浦工业园区,裁量等级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

  (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2024年6月12日监测超标,该公司2024年7月9日委托监测结果达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国有独资企业,类比国有控股企业,裁量等级取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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