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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商场监督办理局 无法确认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议书 雁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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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商场监督办理局 无法确认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议书 雁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4号

  2024年3月30日,衡南县公安局硫市派出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抄获一辆车牌号为豫CD5M35小型卡车,车内装有冷冻肉类食物,经开始查询,该车驾驶员不能明晰交待该批冷冻肉类食物的来历且未能供给查验检疫等相关证明文书。为进一步查明现实,于当日将该车货品连车带人移送至本局。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车牌号为豫CD5M35福田牌轻型厢式卡车内装有很多冷冻肉类食物。该批冷冻肉类食物用纸盒包装,货品外包装加贴标签信息如下:配料:牛副;保质期:12个月;储存条件:存放于零下18℃保存;出产日期:2024年4月1日,出产答应证编号:SC714,出产商:南宁市顺发食物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玉洞大路66号等信息,现场对上述货品随机2件进行拆封检查,被包装物为牛副产品。经现场了解,该批货品的货主未随车同行,卡车司机张伊乐仅仅单纯的担任拉货,不清楚货主的任何身份信息,且不能供给该车冷冻肉类食物的清单、查验检疫证明等有用凭据。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公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则所指行为,为进一步查清现实,报经局担任人赞同赞同,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冷冻食物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依法立案查询。

  经查:车牌号为豫CD5M35福田牌轻型厢式卡车运载的冷冻肉类食物为牛副产品合计370件,分量7212kg,该车货品从广西南宁接车动身运往河南郑州,随车司机不能供给该车冷冻肉制品的货品清单、发票、查验检疫证明等资料。卡车司机张伊乐是通过电话接单,只担任运送货品,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没办法核实货主身份。

  另查,该批涉案冷冻肉类食物外包装上标明出产商南宁市顺发食物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玉洞大路66号)经南宁市良庆区商场监督办理局进行协查,核对状况如下:1.经查询广西商场监管归纳业务办理体系,截止2024年5月15日。未显现有核准注册地址坐落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路66号的商场主体,未显现核准注册有南宁市顺发食物有限公司。2.经现场核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路56号至70号之间无修建附着物。作为征收规划用地,

  2024年4月17日,本局分别在衡阳市商场监督办理局、衡阳市雁峰区公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一则《扣押物品招领公告》(2024第4号),奉告涉案物品货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招领并承受查询,逾期本局将对涉案冷冻肉类食物依法进行先行处置。现公告期已过,至今无人到本局招领和承受查询。

  因为该批货品属冷冻食物易蜕变,不宜长期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招领,依照《罚没资产办理办法》第十四条、《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参照《衡阳市市级罚没物资处置作业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依法对该批冷冻牛副产品进行抽样送至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细心的检测查验,查验定论为“所检项目契合农业乡村部公告第250号《食物动物中制止运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查验定论为合格。”,2024年4月26日,经部分担任人赞同赞同,对经查验合格的牛副产品先行处置向雁峰区财务业务中心进行物资先行处置报审赞同,将该涉案扣押物资交由市级财务业务中心会集拍卖并在衡阳市商场监督办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一则《雁峰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先行处置物品公告》(雁市监先处告〔2024〕02号)进行公告送达,2024年5月20日,衡阳市财务部分依法对该批冷冻牛副产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公民币74000元。依照《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本局于2024年6月17日在衡阳市商场监督办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招领公告》(2024年第3号)进行公告送达,奉告涉案物品货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予以招领并承受查询,本公告期满仍无人招领的,本局将依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但不革除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公告期满后,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未到本局招领和承受查询。公告期满仍无人收取的,本局将依照无法确认涉案物品所有人对该批牛副产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牛副产品为未经查验检疫的肉类食物,不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则所指行为,归于制止运营未按规则进行检测验证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定的处分。

  因为当事人无法查实,根据《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则,本局决议将上述牛副产品依法拍卖后所得金钱公民币7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革除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本处理决议在衡阳市商场监督办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通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议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雁峰区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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