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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6月30日后火电、造纸无证排污或将受到更严厉的”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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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6月30日后火电、造纸无证排污或将受到更严厉的”按日计罚”

  月,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的访问量日渐增大,各地环保部门加班加点赶进度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定得完成火电和造纸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根据环保部的部署,从6月开始,就要每周一调度,倒排工期。但同时,也提出了“一定要保证质量”的底线。

  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此前在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各发证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着重关注申请材料不规范、许可排放限值错误、管理要求欠缺、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不具体等问题。确保排污许可证在申请核发程序、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做到科学合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许可证核发质量。

  他也向全国各地环保厅局分管厅局长预告:环保部将把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进展情况与2017年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相结合。将造纸行业及其他水十条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水十条考核任务,量化考核指标;将火电等大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考核,对应发未发的企业,将相应扣减考核分数。

  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要求,各级发证环保部门要更加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每一张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为今后的证后监管奠定基础。进入6月以后,环保部也将加大力度,对发证高峰期的许可证质量进行重点抽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也就是说,不合格的许可证,经环保部核查发现之后,是能够直接进行撤销的。

  5月18日,《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出现在了环保部网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8日。

  按日计罚适合使用的范围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新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实施程序上,征求意见稿将原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删除了之前的“三十日内”、“以暗查的方式”。

  按日计罚方式上,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删除此前的“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同时,删除了之前的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这样修改草案一经发布,旋即引发热议,因为比较起之前“限期复查才能按日”以及“拒绝补票才能罚款”的情况,“按日计罚”的手段显然更为强劲有力了,威慑力顿时大增。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企业若无法自觉履行环保责任,那可能将会被处以“无上限”的罚款。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分别规定了排放废水、污水以及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这两部法律也都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依据该“方案”,发证之后,就是落实按证运行和依证监督的环节,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将逐步展开。

  根据目前的计划,环保部将要出台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方案,6月份部署工作,7月开展现场执法,重点对火电厂、造纸厂无证排污进行专项执法。下半年还将启动针对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自备电厂等多个行业无证排污专项执法工作。

  逾期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或许刚好就会赶上新鲜出炉的加强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不是真的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要不要进行了环保完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时进行保养。生产的全部过程是不是真的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无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态废料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作时的状态、历史运作情况、解决能力及处理量。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不是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作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要不要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作时的状态、历史运作情况、解决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备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不是满足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不是满足相关规定、检查是不是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不是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场地污水处理设备(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不是满足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格外的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视测定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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