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药房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该药房不能供给所出售的4种消毒产品出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点评陈述等资料,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存案信息服务平台上未找到该4种产品的存案信息。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对该药房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消毒产品出产经营单位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改正,能够处5000元以下罚款;形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能够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