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年7月我委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行政审批。为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管,我委先后印发了《关于逐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两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逐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企业是保障消毒产品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做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要依法依规公示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逐步推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使产品责任单位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逐步的提升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优化程序,做好客户服务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对备案资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备案,并及时公开除企业商业机密外的有关备案信息。各地要逐步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坚决避免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同时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主动开拓为企业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加强对企业在产品生产和卫生安全评价等环节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企业在购进和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不应再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可根据《规定》要求参考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择优选用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严格根据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消毒产品。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检、通报、信用管理等方式,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针对消毒产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计划,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以及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