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打造政务服务“窗口办、网上办、指尖办”等多种便捷方式,小编整理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现办理流程“一扫可查”。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给水装置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非间接接触的给水装置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这类的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1.申请人对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不是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不是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能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应该依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合乎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合乎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做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还有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一)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延续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已实现“互联网+海关”办理,因此行政相对人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及表格样表获取渠道为: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进入“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在口岸卫生许可核发模块获取相关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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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后,可以在系统内查询海关的办理状态,阶段审核结果状态为“通过”即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