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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曝光11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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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曝光11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将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1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3年10月8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时,发现企业存在三处较大风险,分别为空压机储气罐、易燃易爆气体存放区域和焊接作业区域。执法人员通过常州应急APP查询到企业仅仅在系统上上报了空压机储气罐和易燃易爆气体存放区域这两处较大风险,未上报焊接作业区域这一较大风险。企业风险上报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企业于2023年4月6日签订了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承诺书,对上报较大风险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企业在2021年3月制定了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发现任何演练记录。

  该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厂区内部北侧厂房出租给A企业从事橡胶制品的去毛刺与修边,与A企业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书》以及专门的《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查明,

  该企业未主动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未对承租方A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未对承租方A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一台自动校直切断机皮带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一台冷镦机皮带传动部位无防护罩,该两台设备皮带传动部位顶部距操作面均低于2m。

  经询问该企业有关人员,该两台设备购买进厂时传动部位和自动校直切断机皮带传动部位就没有防护罩,后续也一直未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士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8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制作车间一名员工陈某正在从事焊接工作。经询问该企业代理人袁某、安全员干某后确认,该公司制作过程中使用到焊接和热切割工艺,由于近期业务忙,就临时安排陈某从事焊接岗位的工作。通过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

  未查见陈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的相关信息,陈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将三楼车间租赁给A企业,但

  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同时,该企业一楼注塑车间东侧外有一电焊工周某正在作业,经查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操作作业证,

  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送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0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19年9月至2023年5月14日,将油漆作业外包给王某,并于2019年9月签订协议书,且中途未变更。该协议中第三条存在内容:“双方言明有关油漆安全问题,无疑均有乙方承担其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未查见向王某书面告知承包项目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规格要求的记录。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时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并参照省厅制定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图鉴》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种判定情形:“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该企业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书存在免除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条款,且未向王某书面告知承包项目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规格要求,属于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在安全管理协议中免除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向承租方告知发包项目和相关设备的情况及安全生产规格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8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8年开始将厂房出租给A企业使用,该处厂房位于该企业厂区中部,租赁协议书显示面积2510平方米,签字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签字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租赁协议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均为1年1签,但

  执法人员询问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凌某以及A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证实该企业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也未形成记录,故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9月10日利用微信招募的方式聘请李某和杨某到企业工作,至检查被发现期间,李某和杨某在该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利用气保焊电焊机对照明灯杆进行焊接作业。当天下午,执法人员现场查到李某、杨某正在生产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特种作业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8月8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楼木工车间有1台单机布袋除尘器在用,该台单机布袋除尘器电机防护等级为IP44,不符合《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8条中对木工车间电器设备防护等级要求;一楼木工车间有1台在用打孔、打磨机,该设备皮带传动部位、打磨圆盘砂轮距离地面约70cm,位于人员手部操作范围内,但未安装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中对生产设备防护装置的安装要求。

  二楼木制品打磨车间外有1套在用干式除尘系统,经现场测试,该套除尘系统的锁气卸灰装置未联通电源,无法运行,处于无效状态。除尘系统的锁气卸灰装置是确保除尘系统实现连续输灰卸灰、除尘器箱体内部无积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然的联系除尘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防护装置。该企业未对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的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该企业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现场一楼雕刻机、推台锯、立铣机等多处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洗整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车间二楼木制品打磨车间产生的木质粉尘,与喷漆间区域产生的有机废气共用一套除尘管道,收集于木制品打磨车间外的干式除尘系统内,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互联互通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楼木制品打磨车间内的1套除尘系统用于收集产品打磨后的可燃性粉尘,但该套除尘系统使用干式沉降室除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沉降室除尘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和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制作车间西侧靠墙放置电焊机3台、工业气瓶3只,以及焊接作业台、电焊面罩等物。焊接作业台边的木托盘上有一堆焊接过的工件。经现场询问,该企业总经理吴某表示木托盘上的工件是加工后用于工业风扇安装的非标件,由于作业量少,是临时聘请的电焊工安某在6月12日晚上焊接制作的。执法人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查询,安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12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故其6月12日从事的焊接系无证作业。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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