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利用互联网购买商品,除鲜活易腐、定作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均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该项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因此,部分网店经营者在店铺明示“商品已拆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在消费的人退货时以此为由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消费者可以针对性查询两个备案。一是化妆品备案查询。国家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二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查询。消费者能够最终靠产品包装上的许可证编号、产品编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查询化妆品备案信息,如无备案记录或显示备案注销、取消的情形,则该类产品不能进行销售。此外,消费者还能要求销售者提供化妆品销售的授权证明,以确认商家出售的化妆品具有合法来源。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网购平台商家标记有货,消费者下单后却以商品无货为由拒绝发货,消费者能否主张权利?
能。商品数量和价格是交易的关键信息,经营者应当尽到审查义务,确保销售页面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正常的情况下,消费者选择该商品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后,网络购物合同生效,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经营者以无货或价格设置错误为由,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做“砍单”处理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能要求经营者退款并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视情况而定。评判消费者的差评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量两方面因素:一是消费的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情形;二是有无实际损害商家名誉。
消费者有权在网络站点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的品质进行评论,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否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差评”应该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而作出,次数应与交易次数适度对应,陈述的情况应当真实。
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买卖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来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买卖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购时要留意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使用平台提供的正规支付渠道,不要轻信经营者提供的第三方支付途径直接转账至个人账户,否则会产生一定风险。
如果遇到网购纠纷,和商家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还能够最终靠行业调解协会、地方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
如果通过以上渠道仍然不能处理问题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编为你整理好了诉讼的相关知识要点。
起诉状要写清楚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呈送法院,不会写的小伙伴直接看模板。
消费者能够最终靠购物平台查询店铺信息,如果有注册个体工商户字号则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如果有注册企业法人则以企业法人为被告。此外,还能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披露商户信息,以确定适格被告。
对于易碎或价值高的特殊商品,消费者应在购物时与商家约定,商品需由消费者本人签收,在快递员见证下共同开箱。对特殊的商品如红木制品、玉石、黄金饰品等发现货不对版、对材质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于未直接签收的货物,消费者应在打开包裹第一时间拍摄照片或视频留证,并尽可能保持商品的原始状态,察觉缺陷后及时与店家或电子商务平台联系,联系内容也可当作证据材料。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网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从其约定。
结合上述规定,消费者遇到网购纠纷后,若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若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可以向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千里迢迢赶赴商家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这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通常都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例如我们的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一万元,诉讼费减半收取,即25元。诉讼费由原告预交,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
商家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消费者起诉后,如果查明商家“知假售假”,或故意将劣质产品当作合格产品售卖,将会被法院认定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商家“退一赔三”,即在退回货款的同时要求商家额外赔偿三倍货款,三倍货款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除此之外,法律对于网络销售食品有更严格的规定。如果法院认定商家利用互联网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商家赔偿食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消费者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消费者若遭遇权利侵害,应尽早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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